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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金蝶维权案入选四川高院“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23 阅读量:1086

        2022年3月17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川法院2019-2021年不正当竞争案件受理情况并发布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集佳代理的“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四川高院对该案例的典型意义评价如下:

        “本案系近年新出现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权利滥用类型案件。相较于其他同类型案件,案涉权利滥用行为表现形式更为恶劣、多样。本案梳理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的适用路径,回应了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等热点问题,并对市场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对相关市场经营者的行为具有规则指引作用。”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公司);

原告: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金蝶软件配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蝶润公司);

原告: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想公司);

被告: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智公司)。

金蝶公司系第1505793号“金蝶”、第28658925号“金蝶妙想”等5枚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并将上述涉案商标均许可给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使用。“金蝶”商标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金蝶”与其对应的英文翻译“Kingdee”均在财务软件和打印凭证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财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洋曾为蝶润公司员工,财智公司亦曾是金蝶公司的代理商,但其在结束代理关系后,仍在其官网等网站展销“金蝶”软件并在其商品的宣传过程中使用“金蝶”或“Kingdee”标识。同时,财智公司还注册与妙想公司企业字号“金蝶妙想”相同的商标,并以该商标投诉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在“京东”上开设的网店,对金蝶公司申请注册的“金蝶妙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行政程序,致使三原告为应对财智公司的行为作出了对应措施。三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财智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5万元。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智公司在其官网等网站展销“金蝶”KIS等软件以及在其商品宣传过程中使用“金蝶”或“Kingdee”标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财智公司在与三原告系同行业竞争者且具备竞争关系的情况下,不当取得“金蝶妙想”相关商标并以此对金蝶公司的“金蝶妙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对蝶润公司线上店铺进行投诉是商标权利滥用行为,干扰了金蝶公司的商标注册以及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的市场经营活动,损害了金蝶公司依法申请注册、使用商标以及蝶润公司、妙想公司享受公平竞争秩序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财智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余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要求,亦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价值取向。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其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系近年新出现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权利滥用类型案件。相较于其他同类型案件,案涉权利滥用行为表现形式更为恶劣、多样。本案梳理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的适用路径,回应了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等热点问题,并对市场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对相关市场经营者的行为具有规则指引作用。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