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北京商标协会发布2021年度“商标十大诉讼典型案例”和“商标十大非诉典型案例”,集佳代理的4个案件入选,分别是:
★2021年度商标十大诉讼典型案例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拉斐水岸”楼盘名称商标侵权纠纷案
★2021年度商标十大非诉典型案例
●“米卢”商标无效宣告案
●“圣豫”商标无效宣告案
01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情况】
华润集团和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分别为“华润”字号和商标的权利人,长期从事资本投资、商品零售等行业。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简称“华润商店”)将其经营者之子的名字“华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其店铺招牌等处使用“华润灯饰”字样。华润集团以侵害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在其诉请并未获得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润商店使用“华润灯饰”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使用该标识的零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相类似,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同时以姓名权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为由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成立。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对于“批发、零售”能否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服务类型以及“批发、零售”与“推销(替他人)”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地方各级法院各持己见,莫衷一是。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既往有关地方法院探索形成的认定“批发、零售”与“推销(替他人)”构成类似服务的这一主流观点,基于“推销(替他人)”上的注册商标禁用权,为批发零售业者提供法律保护,首次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对商品批发、零售服务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作出了积极肯定的表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公民姓名权商业使用的限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对类案的处理亦具指导意义。
02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拉斐水岸”楼盘名称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情况】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被告怀来利世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利世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利世鸿亚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被告在楼盘名称、楼盘营销中心等处、以及相关广告宣传中使用“拉斐水岸”、“CHATEAU LAFITE”、“拉斐”等标识的行为侵害原告第33类“LAFITE”、“拉菲”驰名商标专用权,并判赔500万元。该案判赔额为目前可公开查询的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最高判赔额。
【典型意义】
与以往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案件相比,本案最突出的亮点在于高判赔额。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案件与其他商标侵权案件不同,虽然楼盘销售价格和利润看似极高,但消费者选购商品房时考虑因素更多的在于楼盘的地段和品质、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交通情况、销售价格等多个方面,楼盘名称影响消费者决定选购的比重通常较小。因此,司法实践中,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酌定赔偿额普遍偏低。本案判赔额能达到500万,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在充分衡量其他多重因素的同时,也考虑到了拉菲酒庄的“LAFITE”、“拉菲”商标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被告极力将涉案楼盘与法国、红酒等要素相关联的攀附恶意等,认为被诉标识对涉案楼盘销售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本案既考虑到了此类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质,又较为充分地维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彰显了打击恶意侵害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良好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
03 “米卢”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情况】
被申请人2013年8月12日成立,初始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业务,后于2015年12月7日删除商标代理相关业务。201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申请注册第15337065号“米卢”商标,2015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十九条四款、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七)项为由申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四款、第四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申请日后将经营范围变更,也不足以消除其申请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的障碍,从而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另外,由于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抢注和囤积商标、并售卖商标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立法目的,体现了坚决抵制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决心。
04“圣豫”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情况】
争议商标第9600030号“圣豫SHENGYU及图”商标于2011年6月16日申请,2012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刨花板,胶合板,贴面板,木屑板,半成品木材”商品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第19类1002957号“圣象及图”驰名商标的摹仿。由于争议商标已注册满五年,国知局经过审理,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基于“举重以明轻”原则,这是国知局少见的“对超过五年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争议商标“圣豫”于2012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刨花板,胶合板,贴面板,木屑板,半成品木材”商品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五年争议期限,考虑争议商标注册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在申请注册时的恶意和“圣象”商标的知名度,国知局在本案中在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相同、类似的商品上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