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及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其中,集佳代理的3个案件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分别是: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索引】
审理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
代理律师:张亚洲,侯玉静,李用航,高孟宇
【基本案情】
华润集团和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分别为“华润”字号和商标的权利人,长期从事资本投资、商品零售等行业。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简称“华润商店”)将其经营者之子的名字“华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其店铺招牌等处使用“华润灯饰”字样。华润集团以侵害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在其诉请并未获得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润商店使用“华润灯饰”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使用该标识的零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相类似,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同时以姓名权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为由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成立。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对于“批发、零售”能否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服务类型以及“批发、零售”与“推销(替他人)”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地方各级法院各持己见,莫衷一是。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既往有关地方法院探索形成的认定“批发、零售”与“推销(替他人)”构成类似服务的这一主流观点,基于“推销(替他人)”上的注册商标禁用权,为批发零售业者提供法律保护,首次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对商品批发、零售服务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作出了积极肯定的表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公民姓名权商业使用的限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对类案的处理亦具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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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索引】
审理机构: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案由: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
代理律师:王若婧,王嘉雨,李安迪
【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研发并运营的《王者荣耀》游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为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实名制的规定,响应国家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监管要求,腾讯公司基于合规和游戏正常经营秩序管理需要在《王者荣耀》游戏中设立的实名制认证系统和未成年防沉迷系统。
湖北两网络公司通过其开发、运营的“闪电租号”平台提供针对《王者荣耀》游戏账号出租平台服务,使未成年人通过租赁游戏账号的方式登录“王者荣耀”游戏,规避了防沉迷系统,不仅实质影响游戏的正常运营,严重损害广大网络游戏消费者的游戏体验和合法利益,还使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机制落空,对公共网络安全和未成年利益造成损害。为此,腾讯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典型意义】
本案的行为保全裁定系全国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例对“王者荣耀”游戏租号平台的禁令。开福区人民法院从原告权利基础稳定性、被告行为的不正当性、原告损失及与被告之间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及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等多个维度出发,审慎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禁令,为各游戏企业和平台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和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机制提供司法范例。而且本案的判决也对目前业内对游戏账号是否可以租赁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确保国家针对网络实名制等涉及网络公共安全的法律政策落实落地,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注重通过个案维护公共利益,彰显了典型案件的价值引领作用,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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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索引】
审理机构: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原告)
代理律师:侯玉静,李春亚,高孟宇
【基本案情】
金蝶公司系第1505793号“金蝶”、第28658925号“金蝶妙想”等5枚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并将上述涉案商标均许可给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使用。“金蝶”商标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金蝶”与其对应的英文翻译“Kingdee”均在财务软件和打印凭证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财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洋曾为蝶润公司员工,财智公司亦曾是金蝶公司的代理商,但其在结束代理关系后,仍在其官网等网站展销“金蝶”软件并在其商品的宣传过程中使用“金蝶”或“Kingdee”标识。同时,财智公司还注册与妙想公司企业字号“金蝶妙想”相同的商标,并以该商标投诉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在“京东”上开设的网店,对金蝶公司申请注册的“金蝶妙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行政程序,致使三原告为应对财智公司的行为作出了对应措施。三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财智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5万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智公司在其官网等网站展销“金蝶”KIS等软件以及在其商品宣传过程中使用“金蝶”或“Kingdee”标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财智公司在与三原告系同行业竞争者且具备竞争关系的情况下,不当取得“金蝶妙想”相关商标并以此对金蝶公司的“金蝶妙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对蝶润公司线上店铺进行投诉是商标权利滥用行为,干扰了金蝶公司的商标注册以及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的市场经营活动,损害了金蝶公司依法申请注册、使用商标以及蝶润公司、妙想公司享受公平竞争秩序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财智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余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要求,亦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价值取向。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其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系近年新出现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权利滥用类型案件。相较于其他同类型案件,案涉权利滥用行为表现形式更为恶劣、多样。本案梳理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的适用路径,回应了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等热点问题,并对市场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对相关市场经营者的行为具有规则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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