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政策

关于2021年度宁波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4 阅读量:1217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在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专家):

根据4月28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规定,结合拟订中的《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内容,为做好2021年度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奖项类别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

科技创新特别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数量不超过3个;

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50项。

二、奖金额度

科技创新特别奖奖金每项60万元,青年科技创新奖奖金每项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三、评定条件

(一)科技创新特别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团队):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带动技术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变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安全效益的。

(二)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1.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2.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中自主创办或领办企业,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组织:

1.基础研究领域。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2.技术发明领域。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领域中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3.技术开发领域。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4.社会公益领域。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5.重大工程领域。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完成集成创新,使工程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6.软科学领域。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四、奖励提名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个人、组织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四)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五)市科技创新特别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六)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

(七)区县(市)人民政府;

(八)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在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

五、材料要求

(一)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

1.被提名人事迹;

2.相关专利、论文、奖项、承担课题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评价意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作证材料。

(二)科技进步奖

1.成果登记证书(5年以内登记的科技成果)

2.知识产权证明、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应用证明或采纳的评价证明(原件)、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原件)、代表性论文、专著等、他人引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知情同意报奖证明(原件)、检测报告、查新报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公示结果说明等作证材料。

六、其他

1.《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将于近期印发,请各提名单位提前做好奖励成果申报动员工作。

2、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申报系统预计6月中下旬开通,具体时间和其它要求请关注我局官网通知。

联系人:孙春来  电话:89292202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24日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