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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阅读量:1476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培养软科学研究队伍,提高宁波市相关研究机构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服务决策效能,推进科技智库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培养软科学研究队伍,提高宁波市相关研究机构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服务决策效能,推进科技智库建设,根据《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政〔2010〕8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定义】 软科学研究是指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而开展的研究。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范围包括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模式创新、重大任务、创新管理研究,以及软科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

第三条 【资金渠道】市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项目资助经费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采取项目法分配,并采取直接资助支持方式。

第四条 【项目类别及资助标准】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50万元,资助上限金额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5万元。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需求,聚焦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包括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

一般项目是指围绕宁波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开展研究,包括政策措施、决策咨询、专项研究等。

第五条 【责任分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规划、布局、评估和监管等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管理。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和监督,推动项目顺利执行。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软科学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以及协助开展项目申报、验收工作。

第六条 【组织原则】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全市科技创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主动设立、向全社会征集等方式,编制发布年度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包括项目研究方向、资助金额、资格条件、申报要求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 【资格条件】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排名第一位,下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宁波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研究基础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

(2)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申请当年及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5)项目申报单位应自行编报项目申报材料,不得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编报。

(二)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同时只能牵头承担一项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且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排名第二、第三位)同时承担在研市级项目不得超过一项;

(2)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3)一般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

(4)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与项目承担单位一致。

支持课题组开放式创新,鼓励课题组成员跨区域、跨单位、跨学科合作研究,推动项目顺利执行。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sti.gov.cn)在线进行填报项目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原则上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条 【评审原则】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形式审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且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从项目研究方法和研究路线的可行性、项目研究基础和前期研究成果、项目研究工作量和项目经费测算合理性、项目申报单位行业公信力、项目申报团队研究能力和人员构成等方面开展评审工作。

项目预期发表论文情况不作为是否立项的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基础、同批次项目数量等因素,按照择优立项原则,根据项目研究工作量评估和项目经费测算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因具体资助金额核减等原因,放弃立项的,应在公示期内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放弃立项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以下发项目经费拨付通知的形式,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经费拨付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约定项目研究内容、绩效目标、研究人员、实施期限、预期成果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六条 【经费拨付】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6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余款。一般项目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性审定拨款。

第十七条 【执行期限】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般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以合同期限为准。

如确因不可抗力,将导致项目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通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重点项目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一般项目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完成的,准予延期,除此之外,不予延期。

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主要内容不得变更。其他确需变更调整的内容,必须通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备。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已立项资助的研究项目进行督促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中期检查和抽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含延期)后一个月内通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上交验收相关材料。

项目验收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到期不按规定时间递交验收申请的,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度不低于50%,且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予以项目终止,按原渠道交回该项目财政剩余资金。

(二)项目目标任务完成度低于50%,或经费使用不合理、不合规的,予以项目撤题,按原渠道交回该项目财政拨付全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结余资金处理】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诚信记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

(一)项目撤题的;

(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申报的;

(三)已获国家、省级立项的项目,以基本或完全相同的内容重复申报市软科学项目的,已获市级其他项目或市内其他预算单位立项支持的,重复申报内容基本或完全相同选题的;

(四)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果管理】市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通过结论下达之日起30天内,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成果所有权按照国家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成果应用】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的,应注明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和项目编号。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成果应当以公开发表、出版发行或者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咨询电话:0574-89292208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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