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组织):
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科学技术奖励的提名、受理、评审、异议处理和监督管理等具体业务流程,市科技局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甬政发〔2021〕24号)要求,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22日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受理、评审等具体工作,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甬政发〔2021〕2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办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组织”是指在我市的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单位和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创新特别奖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者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并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实现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带动技术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变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安全效益的”,是指候选者在特定领域或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社会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节 青年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所称“重要发现”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发现重要科学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阐明重要科学理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是指在关键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取得重要发明或创新。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所指候选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科技型企业的创办人或领办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
(二)所在企业的技术、产品有显著的创新性,且市场占有率高或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较高的行业地位。
第三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1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应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软件、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新药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设计和材料的综合集成。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非首创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类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技术发明成熟并应用实施1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所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指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且应用推广1年以上。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四)所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包括: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应用或公开出版1年以上。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五)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已整体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六)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完成1年以上,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用于规划、计划相关决策咨询的,已实施时间应满3年。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等级评定标准:
(一)基础研究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的进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安全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安全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非国内外首创,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安全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的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的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
在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要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明显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一定的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得到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项目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六)软科学项目
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经产生重大作用,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经产生重要作用,经济或社会效益明显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的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经产生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奖励提名
第十七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作为提名者的,不受年龄限制。两院院士作为提名者的,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者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八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市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本人提名成果的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成果的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提名者为组织的,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或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项类别和数量不限。
第二十条 提名者应当征得被提名者同意,填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可量化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评价材料。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客观、真实、可靠。
提名者应当说明被提名对象奖励类别及等级建议,并明确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被提名者是否参加低于提名等级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组织提名的,在本组织网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组织和主要完成人所在组织公示;个人提名的,在成果主要完成组织和主要完成人所在组织公示。
提名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提名意见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中已使用过的论文、专利、标准、著作(含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内容,不得再次用于其他提名成果。
已获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科技奖励或本年度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被提名的项目,不得再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同一成果连续两年通过形式审查参加评审、最终未获奖项的,须间隔至少1年才能被再次提名。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的获奖者,5年内不得再次被提名同类奖项,其中科技创新特别奖的奖励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十五条 失信被执行人和近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被提名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前三名完成人应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术路线的设计者,同时是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代表性论著的作者。
第二十七条 存在异议的项目,应妥善处理完毕异议事项后,方可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提名者、被提名者(含团队、组织、完成人、完成单位)应当分别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知情同意等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章 奖励评审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要求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进入当年评审。
第三十条 每个行业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由7至15名专家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或答辩评审等形式进行,由评审专家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相关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打分、投票等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推荐产生本年度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部门和人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通过综合评审的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进行审议,提出拟奖方案。具体审议规则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会方为有效;
(二)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按得票数高低进入拟奖范围,最低得票数不少于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得票数相同、但又不能同时进入拟奖范围的,根据行业评审结果优选。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拟奖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结果和拟奖名单在市科技行政部门网站、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单位及其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写明异议内容和理由,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参与处理的各方人员按规定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个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组织异议的,应当加盖组织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五条 提名者负有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理异议后,向相关提名者发出异议转办函,限期进行调查核实。
提名者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转达成果完成人,责成其提出申辩材料,针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异议转办函的要求期限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和提名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异议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成果完成人及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调查核实材料的,视为异议成立。异议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必要的调查核实材料的,视为异议撤回。
第三十七条 异议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经核实查证清楚并化解异议的,相关成果可提交当年评审。提名者、被提名者不能按时完成异议调查核实,则终止相关成果参加当年评审。异议情况确属复杂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提名者、被提名者自异议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的,提名成果可在下一个年度提名。
第六章 授奖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13人,单位最多可列9家;二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9人,单位最多可列6家;三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7人,单位最多可列5家。
第三十九条 奖励证书归属及奖金分配:
(一)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获奖个人(团队)所有。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证书归获奖单位所有,70%以上的奖金应分配给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并按照完成人实际贡献合理分配,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形式审查、评审等各个工作环节存在问题的,可以依据事实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者、被提名者,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提名者、被提名者、获奖者、评审专家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2015年4月7日发布的《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甬科计〔2015〕20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574-89292202
政策解读: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