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推广应用,提升装备制造业企业设计、研发和制造能力,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高端装备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甬工强办〔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企业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单台或成套装备、控制系统、关键核心零部件,包括国际首台(套)、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三类产品。
第三条 市经信局组织编制发布《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申报重点领域》,明确首台(套)产品申报范围,并根据高端装备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首台(套)产品申报、认定、奖励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首台(套)产品的培育、申报推荐,推进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研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重点领域范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申报单位经过技术创新活动,运用新技术、新设计等手段,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率先取得根本性突破,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工艺,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包括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通过科技查新和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报国际首台(套)的,应通过国际科技查新,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的,应通过国际科技查新,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申报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应通过国内科技查新,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申报首台(套)产品均应通过宁波市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科技查新报告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止。
(四)通过检测认证。申报首台(套)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检测验证。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获得行业专家推荐。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有两名及以上相关专业专家出具的首台(套)推荐意见书,其中:申请认定国际首台(套)产品应获得至少一名院士和一名正高级专家推荐,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应获得至少两名正高级及以上专家推荐,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应获得至少一名正高和一名副高级及以上专家推荐。
(六)市场前景好。申报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能力,且首台(套)产品已在相关领域应用,能够提供至少一个应用成功案例。投入产业化应用后能够实现批量化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客户要求,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必要材料
1.首台(套)产品申请表;
2.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暨答辩提纲;
3.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
4.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6.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
7.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验证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8.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科技查新报告;
9.专家推荐意见书;
10.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纳税及研发投入情况说明);
11.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用户单位使用评价报告(自用产品仅提供使用评价报告);
12.产品照片、设备现场生产视频资料。
(二)非必要材料
13.申报产品的标准备案资料,以及企业参与各级、各类标准制定的证明资料;
14.与申报产品研发相关的发表论文;
15.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通过“宁波市制造强市大数据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并将初审推荐意见行文报送市经信局。
第九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首台(套)产品评审,申报单位应现场陈述、答辩,必要时评审专家将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择优确定当年度首台(套)产品名单,并通过市经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颁发年度“首台(套)产品证书”。
对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且在当年首次获得中央财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保险补偿的装备产品,直接列入当年度国内首台(套)产品公示名单,不再重复申报认定。
第四章 奖励、管理
第十一条 被省、市公布的首台(套)产品列入市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范围,其中对被省公布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按照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
(一)实行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制管理。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单台或成套装备、控制系统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列入《宁波市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市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市经信局每年动态调整发布。同一产品纳入《市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时间不超过3年。新纳入《市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优于目录中已有产品的,原有产品退出目录。
(二)实施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补贴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创新险种、扩大承保范围,加大对列入《市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保险支持。
(三)鼓励国有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对《市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首台(套)产品实施优质优价优先采购。
第十三条 认定为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作为研发人员考核、晋升、奖励和职称评审、职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涉军领域首台(套)产品的认定奖励,由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保密要求参照本办法单独实施。
第十五条 申报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该单位取得的“首台(套)产品”称号,退出《市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三年内不得申报首台(套)产品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技改〔2013〕2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